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1-033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与平原示范区签署的协议等属于公司对外投资意向性文
件,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需另
行向监管机构办理再融资申请),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和项目的具体
实施须根据公司再融资情况与平原示范区协商后再确定。
2.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
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
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
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
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近日,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原示范
区”)签署了《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及
补充函,公司拟在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建设“绿色智能文化
科创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项目聚焦于本
公司主营业务即绿色环保数字彩印、高级瓦楞工业终端产品智能制
造等。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上述与平原示范区
签署的协议等属于公司对外投资意向性文件,实际项目投资总额和项目的具体实施须根据公司再融资情况与平原示范区协商后再确
定。
2.审批程序
本次投资已于2021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法人代表:王景书
3.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滨湖大道与太行大道市民之家
4.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公司与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6.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7.履约能力分析:2010 年 2 月,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新乡平原
新区正式成立,规划面积 188 平方公里,核心起步区 50 平方公里。2013 年 12 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将平原新区更名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三、项目合同(包括协议和补充函)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为:
甲方: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协议和补充函主要条款
1.1 项目名称暂定为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项
目。
1.2 投资主体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5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1.5亿元人民币;但补充函明确约定,公司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若因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情况导致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时序等发生变化,则公司须与平原管委会协商一致后就《龙利得
(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进行修订,公司无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此,项目实际投资总额须根据公司再融资情况等与平原示范区协商后确定。
1.4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聚焦于公司主营业务,即绿色环保数字彩印、高级瓦楞工业终端产品智能制造。力争打造华北地区最超导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的工业4.0文化印包产业综合大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定制厂房、实教基地、实验中
心、培训中心、研发中心、营运中心、贸易中心、数字平台中心在内的12-15万平方米基建工程。
1.5 项目建设周期及时序:项目自取得募集资金和土地使用权之日起(除政府规划与设计等方面遇阻外)预计3个月内开工建设,首期建设周期15-18个月。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21-24个月内实现投产,自投产之日起36个月相应达产。
第二条 项目用地及建设
2.1 项目选址:项目拟选址于通惠河路以南,海河大道以北,泰山路以西,尧山路以东,建设用地面积约200亩。(项目选址的具体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等以甲方规划部门审核确定的位置和实测数据为准)。
2.2 项目建设:乙方应按照项目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并按照甲方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修规及建筑方案实施。
第三条 项目土地供应
3.1 甲方按照“招拍挂”程序依法依规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乙方或乙方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参与竞拍项目土地使用权,若竞拍成功需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3.2 甲方以有偿出让方式向乙方或乙方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提供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50年。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片区上位总体规划、拆迁安置及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交付乙方的土地达到“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外“七通”(通城市道路、雨水管、污水管、供水管、供电、通讯、天然气),宗地红线内“土地现状平整”。另根据企业需要,争取在项目投产之日前通蒸汽。
4.2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工商注册、建设规划、消防、安监等方面的手续,并实行一站式服
务,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供电、供水、天然气等基础设施申报,乙方负责提供所需资料及费用。
4.3 甲方应在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公示时间除外)及时审批完成乙方项目的施工手续。
4.4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争取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优惠,并协助办理协议约定的相关手续。
4.5 甲方应积极配合或协调乙方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4.6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周边关系,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生产和经营行为,并积极落实乙方应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
4.7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或乙方项目办理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在甲方辖区内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交工商申请材料,并保证项目的工商、财
税、统计、对外销售关系均在甲方辖区内。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事宜,享受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乙方与项目公司对本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2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定程序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后6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公司股权转让形式的变相转让等)。
5.3 乙方或项目公司保证项目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污染排放符合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环保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指导意见,并积极协调项目与周边园区环保处理设施的统筹设计、建设及运营工作)。
5.4 项目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项目自达产之日起,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8万元人民币。
5.5 乙方应于土地摘牌后60日内向甲方上报规划设计方案,并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非乙方原因除外)。
第六条 支持政策
6.1 甲方按照项目地块土地出让价格超出6.4万元/亩的部分
(扣除上级计提部分)的同等金额支持乙方用于项目建设。
6.2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给予乙方项目支持,具体如下:第一年至第三年,按项目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比例的同等金额给予支持;第四年、第五年,按项目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比例的同等金额给予支持。
6.3甲方应保证乙方对平原示范区的其他支持政策正常享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 5.2 条款的约定内容,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因转让行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 5.4 条款的约定内容,则乙方须按照差额部分的同等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根据补充函约定,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如公司再融资情况导致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时序等发生变化,则公司与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可对投资协议进行修订,公司无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
任。
第八条 协议解除和终止
8.1 甲方公开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若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未参与或未竞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则本协议自行解除,本协议项下项目终止。
8.2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若乙方仍未在甲方辖区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则本协议自行解除,本协议项下项目终止(非乙方原因除外)。
8.3 若自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超过6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或累积一年终止项目建设的,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同时解除本合同,终止本协议项下项目。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印章且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由公司在资本市场以再融资方式解决。
公司与平原示范区本次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项下规划的投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该项目实施,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行业经验的积累推进业务的延伸和优化,拓宽企业发展空间,利用项目所在地的区位优势和政策支持,有效降低公司智能制造业务的综合生产成本,更好地把握包装印刷行业的发展机遇,拓展了公司的销售半径及销售渠道,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项目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目前尚无法准确预测此次合作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如此次合作事项能顺利展开,有利于公司在中西部地区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将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与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及补充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与平原示范区签署的协议等属于公司对外投资意向性文件,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取得(需另行向监管机构办理再融资申请),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和项目的具体实施须根据公司再融资情况与平原示范区协商后再确定。
2、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