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881 股票简称:盛德鑫泰 公告编号:2020-004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9月8日召开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4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苏公W【2020】B081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7,5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股本由7,500万股变更为10,000
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 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20年9月1日在深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10,000万股。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删除此条款
系统继续交易。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除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修改本
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 删除此条款
关系管理工作责任人,并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下列重大交易: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计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 3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计程序。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照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