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并同意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