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JIANAN ELECTRONICS CO., LTD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科技路 7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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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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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33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涉及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股份的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336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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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
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以及相关
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耀创电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如果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章国耀、 章恩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
下: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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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
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 1)鼎耀合伙承诺
鼎耀合伙作为公司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①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单位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③如果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2)东恩合伙、泽锐合伙、元泽合伙、上海平常承诺
东恩合伙、泽锐合伙、元泽合伙、上海平常作为公司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
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袁旭东作出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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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④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⑤如果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股东股份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立明、倪海峰、马益平、龙翔林、蒋
卫平及李楠作出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人担任
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④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⑤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
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5)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承诺
周小玲、何利荣、周森月及周月芬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承诺:①自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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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不指示东恩合伙通过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方式转让本
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会转让东恩合伙的合伙份额;在锁定期满前,如
东恩合伙转让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同意东恩合伙不向本人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直
至锁定期满;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耀创电子、实际控制人章国耀、章恩友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如下承
诺: ( 1)将严格遵守本单位/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 2)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 3)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 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