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 年 9 月 1 日,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
或“公司”)与北京盈科瑞创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科瑞”)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3,500 万元,委托北京盈科瑞进行 350 个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复核和生产验证指导;与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盈科瑞”)签署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公司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1,530 万元)受让 2.1 类中药改良型新药银黄吸入溶液的现有研究成果、研究资料、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 51%的产权。
2、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相关进展、审批结果以及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发生项目研发进度或者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等情况,合同履行周期长,可能受政策、市场、研发进展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与北京盈科瑞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公司支付
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3,500 万元,委托北京盈科瑞进行 350 个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复核和生产验证指导;与横琴盈科瑞签署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1、北京盈科瑞创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杰
成立日期:2015 年 09 月 23 日
注册资本:3325.5814 万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 79 号院云谷园 24 号楼 5 层 506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技术检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献
成立日期:2017 年 01 月 04 日
注册资本:5000 万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飞蓬路 30 号 2 栋 401、飞蓬路 30 号 2 栋 501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中医药与中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药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测服务;国际医药注册与培训;会议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北京盈科瑞、横琴盈科瑞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盈科瑞创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1.技术服务的目标
指导甲方完成 350 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标准复核和生产工艺验证,完成省级备案工作。
2.技术服务的内容
2.1 针对国标品种:
乙方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的公示》,整理各品种的药材内控质量标准、饮片炮制工艺和饮片内控质量标准、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等技术资料,指导甲方进行委托品种的生产工艺验证,至甲方生产出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配方颗粒。
2.2 针对甲方拟报省标品种:
乙方按照中药配方颗粒技术要求,整理乙方现有进度的技术资料并交付给甲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指导甲方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和生产工艺验证。
3.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3.1 本合同 350 个品种的技术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
3.2 技术服务费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具体支付金额和时间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研究品种分批次启动,每启动一批,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品种技术服务费总额的 30%。
第二期:收到乙方提供的每个品种的技术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个品种费用的 40%,按照实际交接品种及个数进行支付。
第三期:甲方完成每个品种的省级备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个品种费用的30%,按照实际交接品种及个数进行支付。
4.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药品上市后的收益等间接损失。
5.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自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年。
(二)《“2.1 类中药改良型新药银黄吸入溶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
同》
甲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1.项目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 2.1 类中药改良型新药银黄吸入溶液(以下简称“本项
目”)现有研究成果、研究资料、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 51%的产权。本项目现有研究成果、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 51%的产权,乙方持有 49%的产权,之后双方共同承担本项目临床前研究,直至获得本项目的临床试验许可,共同享有本项目的收益。
本项目临床前现有研究包括:
药学研究、主要药效学试验、药代动力学研究、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刺激性试验、过敏性试验。
本项目已申请专利的基本信息如下:
编号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类型 专利状态
1 一种银黄雾化吸入用溶液制剂 2016107587650 发明专利 实审
及其制备方法
2 一种银黄雾化吸入用溶液制剂 2021107087171 发明专利 受理
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双波长同时检测银黄雾化吸入
3 溶液的指纹图谱及一测多评法 2021107093295 发明专利 受理
测定 3 种成分含量的方法
2.金额及支付
2.1 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的金额
双方共同确认,本项目合同总额按照 3,000 万元,甲方因受让本项目 51%
的产权,就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应向乙方支付的51%产权技术转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1,530 万元)。
2.2 具体支付方式
本项目临床试验许可、有关专利及其技术秘密转让 51%产权总金额即壹仟
伍佰叁拾万元整(¥1,530 万元),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分期支付。
3.标的的交付
3.1 在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银黄
吸入溶液的现有研究成果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3.2 在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本
项目有关专利的权利人变更手续,增加甲方为本项目有关专利的持有人之一(即甲乙双方作为本项目有关专利的共同持有人,甲方排名第一,乙方排名第二),直至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4.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药品上市后的收益等间接损失。
5.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0 年。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北京盈科瑞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与横琴盈科瑞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有利于促进各方技术、产品与服务的延伸和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药物研发能力,提升药品临床试验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相关进展、审批结果以及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发生项目研发进度或者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等情况,合同履行周期长,可能受政策、市场、研发进展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