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3,497.67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18.18 万元,共计 33,615.85 万元。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1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1.34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3,134.7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59.5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
具了“天健验〔2020〕32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 项目备案 环评核准
入(万元) 文号
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 2016-331100-27-03- 丽开环建
1 (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 35,862.00 009194-000 [2016]21
发中心、仓储中心) (丽开经备[2016]2 号) 号
2016-331100-72-03-
2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2,143.00 001132-000 —
(丽开经备[2016]5 号)
3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16,000.00 — —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金额,则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或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使用;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然后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0〕9816 号),截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计人民币 33,497.6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自筹资金实际 拟置换金额 占总投资的
号 投入金额 比例(%)
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
1 期项目(中药饮片及 35,862.00 32,840.77 32,840.77 91.58
中药提取、研发中心、
仓储中心)
2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 2,143.00 656.90 656.90 30.65
目
合 计 38,005.00 33,497.67 33,497.67 88.14
截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118.18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8.18 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然后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0〕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3,615.85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签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16 号),认为:维康药业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维康药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33,615.8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16 号);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