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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5

维康药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08 号西溪壹号 10 幢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110,000.00 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323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60,329,068.00 元变更为 80,439,068.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60,329,068.00 股变更为 80,439,068.00 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
并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
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名称变更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8月 3 日经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110,000 股,于 2020 年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8,043.9068 万元。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
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
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
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
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
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
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
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

  (八)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八)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其在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中的  限合伙)以其在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中的
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15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  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15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认购 329.0675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  的净资产认购 329.0675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
份总额的 5.4845%;                      份总额的 5.4845%;

                                            上述出资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43.9068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的利益: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
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
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为制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资产的,应书面催
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予以归还;合理期间内未
予归还的,公司应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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