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信息
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8,112,835 股,占公司总股本 48.96%(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金
瑞投资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6 日(含本日)起的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且不超过 3,000 万元。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瑞投资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2 月 7 日,金瑞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410,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已剔除最新披露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增持金额为 25,582,497.82 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金瑞投资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金瑞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8,112,8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6%(已剔除最新披露
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
3、本次通知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本次通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金瑞投资计划通过增持股份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进一步巩固控股股东地位,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且不超过 3,000 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金瑞投资将根据市场整体走势及判断,在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增持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2 月 6 日(含本日)起的 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计划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本次增持主体承诺
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2 月 7 日,金瑞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410,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已剔除最新披
露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增持金额为 25,582,497.82 元(不含交易
费用)。
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金瑞投资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剔除最新披露的 剔除最新披露的
股数(股) 占总股 公司回购专用账 股数(股) 占总股 公司回购专用账
本比例 户中的股份数量 本比例 户中的股份数量
后占总股本比例 后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58,112,835 48.43% 48.96% 60,523,095 50.44% 50.99%
其中:无限售条 58,112,835 48.43% 48.96% 60,523,095 50.44% 50.99%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00% 0 0.00% 0.00%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
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
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股份符
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金瑞投资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