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拟
以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
回购公司股份。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 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8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7%,按 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3%;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 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 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 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 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 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 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专户有效期届满未能 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安徽金春
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
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股份回购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以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8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7%,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则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满 12 个月自动终止。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于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回购期限仍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本次回购方案是否顺延实施及时披露。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回购金额上限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5 元/股的测算,预计可回购股
份数量约为 8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7%。按照截至公告前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50 0.0009% 801,050 0.667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9,998,950 99.9991% 119,198,950 99.3325%
四、总股本 120,000,000 100% 120,000,000 100%
按回购金额下限 1,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5 元/股的测算,预计可回购股
份数量约为 4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按照截至公告前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50 0.0009% 401,050 0.334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9,998,950 99.9991% 119,598,950 99.6658%
四、总股本 120,000,000 100% 120,000,000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186,609.9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 159,648.23 万元,流动资产为 113,094.99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00 万元测算,回购资金总额约
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的 1.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25%、流动资产的 1.77%。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上市地位的影响
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4、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