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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6

金春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 年 05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05月25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5月25日(星期四)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北路218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松亭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5,343,6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78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3,20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66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142,1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1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7,229,4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4.35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87,2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23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142,1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18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8%;反
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2,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4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8%;反
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2,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4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8%;反
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2,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4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8%;反
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2,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4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8%;反
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2,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4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8%;反

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2,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4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8%;反
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2,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4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8%;反
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2,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4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8%;反
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2,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4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胡乃涔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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