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滁州金春无纺布有限公司依 公司由原滁州金春无纺布有限公司依法
法整体变更设立,在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整体变更设立,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码为:913411005785434311。 913411005785434311。
新增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转让。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纳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得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所作出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项; 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 事项;
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