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 事......23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 事......33
第二节 监事会......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0
第一节 通 知......40
第二节 公 告......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 附 则......44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ModernHigh-tech Fiber CO., LTD .
第六条 公司住所: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片工业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实高效开拓创新的企业宗旨,以科学、严
谨的现代化管理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核心,面向市场,全方位参与市场竞争,打造一流现代企业,使企业获得稳步、高速的发展,使各股东获得最好的收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超细旦纤维丝、高
强纤维丝、各种化纤丝、化纤材料及其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限制的须取得许可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的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股权
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郭清海 3,672 净资产折股 51%
2 郭鸿江 1,728 净资产折股 24%
3 自在投资 360 净资产折股 5%
4 林秀浩 216 净资产折股 3%
5 郭丽萍 187.2 净资产折股 2.6%
6 郭丽双 187.2 净资产折股 2.6%
7 郭丽如 187.2 净资产折股 2.6%
8 郭清河 187.2 净资产折股 2.6%
9 郭贤锐 144 净资产折股 2%
10 黄树忠 122.4 净资产折股 1.7%
11 郭丽娜 115.2 净资产折股 1.6%
12 龚萍 93.6 净资产折股 1.3%
合计 7,200 -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6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