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2022 年 4 月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 公司系天津捷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天津 公司系天津捷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天津市市场和质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911201167803339648。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2.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19.9 万股,于 2020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19.9 万股,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79.5963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83.4751 万元。
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79.596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83.475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普通股 7679.5963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9983.4751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6.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7.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8.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9.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10.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任。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11.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五)公司股东因股权激励等相关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偿责任。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