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3 证券简称:海晨股份 公告编号:2022-140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超募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甲方”)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20,410 万元,其中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超募资金 20,277 万元(上述超募资金余额含利息及理财收益,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并授权开立本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专项存储本次投入的超募资金,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2 年 9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上述超募资金及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超募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20]1645 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33,333,33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0.72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1,024,000,020.4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27,753,054.12 元,其中超募资金 271,889,954.12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已出具的“众会字[2020]6796 号”《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以上超募资金存储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账号 337040100100328872。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度使用超募资金 8,156 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余部分用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截至前述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余额为20,277 万元,公司决议全部投资于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并重新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进行专项存储。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
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南方智
能仓库技改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帐号 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元)
深圳市前海晨供应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370401001004 南方智能仓库技 203,171,109.58
链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27110 改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7040100100427110,
截止 2022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203,171,109.58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实
施的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丁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丙方向丁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