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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73 深市 海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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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2-03-03

海晨股份: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监事会...... 36
第一节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三章 附则......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江苏海晨物流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苏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并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0958104988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33,334 股,并
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ichain Logistic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海路 11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333,334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实业物流的经营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客户满意为宗旨、技术创新为手段、行业领先为目标,致力为客户提供智能运输、仓储、关务、国际货运代理等一体化物流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1)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服务:包括装卸、储存、库
内货物的分级、分装、挑选、贴商标、制标签、简单加工、维修检测等;承办海运、空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保关、报险、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货运代办;从事各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物流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的研发、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登记内容以工商核定的内容为准)

    (2) 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和主管的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将来改变或修正其经营
范围。

    (3) 公司的全部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可以公开获取的法律法规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的决定。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江苏海晨物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各发起人均已按照其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全部出资到位,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梁晨                            3,480.75                42.50    净资产折股

 纽诺金通有限公司(New Logiston              2,047.50                25.00    净资产折股
 Limited)

 吴江兄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842.75                22.50    净资产折股

 苏州亨通永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                819.00                10.00    净资产折股
 合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33,33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3,333,334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就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债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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