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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科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天阳科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772,300 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四)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原因如下:

  1、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38 人因个
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189,0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

  2、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
《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归属比例为 30%不得归属,因此,作废已授予但未满足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583,300 股。

  综上,本次共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772,300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本身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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