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1 证券简称:回盛生物 公告编号:2021-114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70 号)同意注册,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回盛生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7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00,000,000.00 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8,556,603.77 元(不含税金额)后,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
691,443,396.23 元,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划入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中。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
审计 及验资费用、 律师费用、资 信评级费用及 其他费用共计 人民币
10,700,982.87 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89,299,017.13 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武汉
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97 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
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湖北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回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监管协议签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东
份有限公司 西湖支行 127906203610207 691,443,396.23
湖北回盛生物科技有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东
限公司 西湖支行 127906403310706 0.00
合计 - - 691,443,396.23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湖北回盛、海通证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一”指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指湖北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丙方”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7906203610207,截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91,443,396.2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年产 1,000 吨泰乐菌素和年产 600 吨泰万菌素生产
线扩建项目、湖北回盛制剂生产线自动化综合改扩建项目、宠物制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粉剂/预混剂生产线扩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127906403310706,截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1,000 吨泰乐菌素和年产 600 吨泰万菌素生产线扩建项目、湖北回盛制剂生产线自动化综合改扩建项目、宠物制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粉剂/预混剂生产线扩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禹安、吴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各自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武汉回盛、湖北回盛、海通证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