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9 证券简称:康泰医学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23151 债券简称:康医转债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
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王桂丽,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杨志山、郑敏,监事高瑞斌,高级管理人员付春元、寇国治、许云龙、刘振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股 5%以上股东王桂丽持有公司股份 51,126,22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2.7242%),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9955%)。
2、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杨志山、郑敏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876,1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7158%)、655,87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1632%),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分别不超过 719,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1789%)、16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398%)。
3、公司监事高瑞斌持有公司股份 1,630,90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4059%),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996%)。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付春元、寇国治、许云龙、刘振红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476,7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164%)、2,456,977(占公司总股本的 0.6115%)、1,181,452(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40%)、844,276(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01%)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分别不超过 5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1244%)、610,000 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0.1518%)、29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722%)、2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523%)。
5、上述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王桂丽,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杨志山、郑敏,监事高瑞斌,高级管理人员付春元、寇国治、许云龙、刘振红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计划减持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王桂丽 持股 5%以上股东 51,126,226 12.7242%
杨志山 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 2,876,138 0.7158%
郑敏 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 655,876 0.1632%
高瑞斌 监事 1,630,902 0.4059%
付春元 高级管理人员 2,476,772 0.6164%
寇国治 高级管理人员 2,456,977 0.6115%
许云龙 高级管理人员 1,181,452 0.2940%
刘振红 高级管理人员 844,276 0.2101%
合计 63,248,619 15.7412%
注:上述数值保留小数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方式、数量、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本次计划减持数量不 本次计划减持不超过股份
超过股份数量(股)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王桂丽 集中竞价交易 4,000,000 0.9955%
2 杨志山 集中竞价交易 719,000 0.1789%
3 郑敏 集中竞价交易 160,000 0.0398%
4 高瑞斌 集中竞价交易 400,000 0.0996%
5 付春元 集中竞价交易 500,000 0.1244%
6 寇国治 集中竞价交易 610,000 0.1518%
7 许云龙 集中竞价交易 290,000 0.0722%
8 刘振红 集中竞价交易 210,000 0.0523%
合计 6,889,000 1.7145%
4、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减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5、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三、减持计划的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拟减持股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2、若在本减持计划公告日至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日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东本次拟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相关股东承诺相一致。
4、上述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四、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杨志山、郑敏、高瑞斌、付春元、寇国治、刘振红、许云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王桂丽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本公司)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人(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本人(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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