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4-010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回购价格:不超过 29 元/股(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
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 150%),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回购数量和金额: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2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40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9.00 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最高人民币 2,40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827,586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 1,999,903 股)的 0.66%;按本次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 1,200.00 万
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13,793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999,903 股)的 0.32%。
4、回购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6、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个月。
7、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确认函,确认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
内,上述人员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截至会议召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尚无减持计划,
如后续拟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近期公司股票在短期内出现较大跌幅,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投资者权益,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后,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自 2024 年 1 月 8 日至 2024 年 2 月 2 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为 31.9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在前述区间内最
高收盘价为 20.88 元/股,最低收盘价(2024 年 2 月 2 日收盘价)为 14.21 元/
股,跌幅计算(20.88-14.21)/20.88=31.94%。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9 元/股(含
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400.00 万元(含)。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9.00 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最高人民币 2,40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827,586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 1,999,903 股)的 0.66%;按本次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 1,200.00 万元测
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13,793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999,903 股)的 0.32%。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分析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现金流情况的基础上,本次实施回购不会加大公司财务风险。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起;
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7、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827,586 股测算,根据公司最新的股本结构,
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7,431,419 52.68% 67,431,419 53.0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0,568,581 47.32% 59,740,995 46.98%
总股本 128,000,000 100% 127,172,414 100%
(2)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下限 413,793 股测算,根据公司最新的股本结构,
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7,431,419 52.68% 67,431,419 52.8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0,568,581 47.32% 60,154,788 47.15%
总股本 128,000,000 100% 127,586,207 100%
8、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105,603,408.14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603,021,060.01 元,货币资金为人民币 153,832,588.16 元,资产负债率为 23.71%。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4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根据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
金占公司总资产的 1.14%,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0%。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400.00(均含本数)的资金总额进行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
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