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1-00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5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0,000 股,发行价格 41.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20,3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30,616,905.6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9,703,094.3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5-00017 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6,237.03 万元增资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洋”)用于实施“移动智能终端配件产品扩产项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杰之洋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元)
东莞市杰之 中国银行股份 移动智能终端
洋塑胶实业 有限公司深圳 760174561387 配件产品扩产 0
有限公司 布吉支行 项目
合计 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 甲 方 已 在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香 洲 支 行 ( 账 号 :
443066065013002199578)、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龙 华支 行(账 号:
755919298310807)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乙方作为甲方全资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760174561387,截止 2021 年 2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甲方将根据移动智能终端配件产品扩产项目实施计划向本专户存入募集资金累计不超过 66,237.0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移动智能终端配件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丁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五、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丹(身份证:511222198006******)、贾卫强(身份证:610122198309******)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