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0-032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使用自筹资金继续投资建设
杰美特大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美特”)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园区自购土地使用权自建房产拟作研发、生产、办公之用(以下简称“杰美特大厦”),并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现由于杰美特大厦的建设周期较长以及为了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司拟对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调整见下表: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移动智能终端配件产品扩产项目 东莞市凤岗镇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深圳市龙岗区杰美特大厦 深圳市龙华区
品牌建设与营销网络升级项目 深圳市龙华区汇德大厦
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品牌建设与营销网络升级项目的实施方式由自建厂房实施变更为租赁方式实施。
由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以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原实施地点杰美特大厦的建设已不再属于募集资金规划的项目内容。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使用自筹资金继续投资建设杰美特大厦的议案》,决定对三个募投项目中关于杰美特大厦投资建设部分不再使用募集
资金投资,且通过公司自筹资金继续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杰美特大厦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议案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前期预先投入建设杰美特大厦的资金亦无需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现将用自有资金继续投资建设杰美特大厦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杰美特大厦基本情况
杰美特大厦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金融基地一期,占地面积 4555.27 平方
米,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取得施工许可,开始动工建设,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完成杰美特大厦主体结构封顶。
现阶段,杰美特大厦正在进行幕墙及配套安装工程建设。
二、前期投入概况
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对杰美特大厦已投入 120,110,144.6 元,全
部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入。
由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以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原实施地点杰美特大厦的建设已不再属于募集资金规划的项目内容。待议案《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前期预先投入建设杰美特大厦的资金亦无需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三、后续投入计划
结合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杰美特大厦总投资将不高于290,000,000.00 元(含前期已投入)。
四、投资目的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G04203-0095 号宗地,拟使用该土地自建房产用作研发、生产、办公之用(以下简称“杰美特大厦”),并作为首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现由于杰美特大厦的建设周期较长以及为了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司拟对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募投项目变更后,杰美特大厦的建设已不再属于募集资金规划的项目内容。为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公司决定继续投资建设杰美特大厦,待大厦竣工验
收后,公司将综合未来发展需求、区域产业集群效应、大厦周边商业环境等因素选择能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使用方式。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中长期发展。后续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后续投资建设资金来自公司自筹资金,而外部融资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融资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将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影响。公司将合理安排资金,做好建设资金需求及费用管控。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使用自筹资金继续投资建设杰美特大厦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核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使用自筹资金继续投资建设杰美特大厦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继续投资建设杰美特大厦,是在实际经营情况和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做出的审慎决定。后续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使用自筹资金继续投资建设杰美特大厦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