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6 证券简称:安克创新 公告编号:2024-051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164 人;
2、本次拟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132.00 万股(调整后),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5%;
3、本次拟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1.06 元/股(调整后);
4、本次拟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5、公司办理完成相关归属手续后,将根据实际归属结果发布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克创新”)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 164 人,可申请办理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132.00 万股(调整后),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5%;拟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1.06 元/股(调整后)。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情况概述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简述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包括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进行相应调整,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463,313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55.37 元/股;
3、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193 人;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1/2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1/2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3)禁售安排
禁售安排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对激励对象相应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制度。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④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5、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
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
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
第一个 2023 年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
归属期 度 以 2022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
(50%) 低于 10%。
第二个 2024 年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归属期 度 以 2022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
(50%) 低于 2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准;“扣非归母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准,并需剔除公司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所影响的数值。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0,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
果确定当年度的归属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
事会裁定。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划分为 S、A+、A、B、C 五个档次,激励对象在
一年的绩效考核中,如果连续两次结果为 B 或者任意一次结果为 C,则为不合格,其他情形为合格。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3-056)。
4、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3 年 7 月24 日披露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8)。
5、2023 年 7 月 25 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