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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7

安克创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66        证券简称:安克创新        公告编号:2021-041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92 号同意注册,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克创新”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1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6.3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1,91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144,934,655.9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257,418.53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117,535.10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
健验[2020]7-88 号”《验资报告》。

    二、此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科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三、新增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使用超募资金 48,000 万元(占超募资金

    总额的 40.84%),新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球化营销服务和品牌矩阵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期为两年(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新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

    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安克创新及全资下属子

    公司 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Fantasia Trading LLC、Anker Technology (UK) Ltd、

    POWER MOBILE LIFE LLC(以下合称“子公司”)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金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

    四方监管协议,对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公司及子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行                  账户户名                  账号

                                            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    NRA36810140010006593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Fantasia Trading LLC      NRA368101400100066094
全球化营销服务          沙分行          Anker Technology (UK) Ltd  NRA368101400100066123
和品牌矩阵建设

    项目                                    POWER MOBILE LIFE

                                                    LLC            NRA36810140010006624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8150100100280174
                      蓉中路支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安克创新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全球化营销服务和品牌矩阵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欢、潘志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安克创新及下属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金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 / Fantasia Trading LLC / Anker Technology
(UK) Ltd / POWER MOBILE LIFE LLC(各子公司分别签署,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全球化营销服务和品牌矩阵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欢、潘志兵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和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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