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2-130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78 号”文《关于同意成都大
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许可,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9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20.20 元/股。
截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92.00 万股,
募集资金合计 48,318.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2,790.66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14-00016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投资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 累积投入金额(截至 投资进度
投资总额 2022 年 6 月 30 日)
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 28,665 14,918.10 52.04%
技改项目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4,105 2,554.81 62.24%
营销服务中心项目 4,029 1,019.77 25.31%
合计 36,799 18,492.68 50.25%
自 IPO 募集资金到位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 IPO 募投项目处于持续投
入状态,未出现募投项目长期搁置的情况。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本次延期的项目为“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服务中心项目”。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情况及周边市场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施工人员复工等多方面均有所延缓,且 2021 年 1-3 季度钢材等原材料大幅度上涨公司适度控制项目进度,因此“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比预期进度有所推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同样对公司 “营销服务中心项目”募投项目的线下网点布局有所影响,人员招聘、场地租赁和装修难以按原计划进行,公司亦根据国内外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等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入节奏,因此“营销服务中心项目”实施进度比预期进度有所推迟。
经公司谨慎研究,公司拟对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
(二)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时间调整情况
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
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拟对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时间进行调整。下述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基础上所做出的估计。
项目名称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间(调整前) 间(调整后)
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 2022 年 8 月 24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化技改项目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022 年 8 月 24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营销服务中心项目 2022 年 8 月 24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四、对募投项目的重新论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规定,募投项目出现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该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等,项目继续实施仍然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拓展营销服务网络覆盖的范围,配合公司扩能项目,促进公司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
砂石、矿石客户分布广泛、地处偏僻,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一对多”式的营销服务模式已不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客户对设备供应商的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普遍把是否能够及时做好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作为选择供应商的重要指标。只有拥有完善的营销和服务网络,公司才能向客户持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本次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国内营销服务网络将覆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和主要的砂石、矿石产区,海外网络将实现对南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基本覆盖,极大的增强公司在国际国内市场的业务拓展能力,有效促进公司销售规模的增长。
此外,随着公司“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将大幅提高,客观上需要公司加强营销网络建设,提高市场销售能力,以满足产能扩张与新业务开展的需要,使公司产、销体系相匹配。
目前公司各地营销服务分中心的场地面积有限,大部分充当员工宿舍使用,未配置专门的产品功能演示及客户培训中心,场地装修、硬件设备等比较陈旧,不利于提升公司形象及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新设及升级的全部营销服务中心都将建立便于快速服务支持响应的备件库、产品演示与客户体验培训中心,用于营销与服务支持的交通设备等也将得到较大程度的补充。同时项目还将升级各网点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将各分支机构的现场问题及时反馈到总部,迅速调动公司各方资源解决问题,做到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显著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服务水平。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公司重视营销团队的建设,销售团队包括产品、客服、销售、推广等各类专业型人才,通过对客户生产环境的调研、专业分析,为客户制定其所需的破碎、筛分成套设备解决方案。经过多年的建设,公司已组建了高素质、专业性强的销售团队,拥有了较为稳定的客户基础,并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同时,通过多年来在营销方面的投入,公司也已经拥有了良好的渠道运营、管理经验和区域市场布局策略,原有的优质营销渠道对公司的新的营销网络建设有一定的推力作用。
(三)项目预计收益
“营销服务中心项目”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但项目建成后将有力拓展公司发展空间,增强公司中长期发展后劲,强化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这将提高市场销售能力,以满足产能扩张与新业务开展的需要,使公司产、销体系相匹配。
(四)重新论证的结论
经重新论证,公司认为“营销服务中心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项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进度调整是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
涉及该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此次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考虑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延期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进度调整是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该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