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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04-29

大宏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2-089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25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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