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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大宏立: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2-08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宏立”)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2 年 3 月 3 日至 2022 年 3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个人或组织提出的,
并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中民自愿放弃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及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应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60 人调整为 258
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324.8 万股调整为 309.53 万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已就本次授予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大宏立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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