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大环境”)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权益分派后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意见。
3. 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已就《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
5. 2022 年 3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公司以公告宣传栏张贴方式对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南
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6. 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
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南京大学已收到教育部出具的《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批复南京大学所属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函>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22〕103 号),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7.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
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徐兴明
先生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
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8.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9.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
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10.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拟授予 8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447 万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35 人调整为 227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243.90 万股调整为
242.4553 万股,预留数量不变;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31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
格为 25.75 元/股,向 2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2.455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拟授予 8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447 万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35 人调整为 227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243.90 万股调整为
242.4553 万股,预留数量不变;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31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
格为 25.75 元/股,向 2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2.455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 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权益分派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5.75 元
/股调整为 14.68 元/股,首次授予数量由 242.4553 万股调整为 412.1740 万股,预
留部分数量由 29.70 万股调整为 50.49 万股。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14.68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49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 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权益分派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91,2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2,96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7 股。
鉴于上述权益分配方案已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