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4 证券简称:南大环境 公告编号:2021-048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南大环境”、“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收到立
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因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董迎雯
女士的配偶秦红卫先生在 2020 年 8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期间买卖公司
股票涉嫌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董迎雯女士立案调查。
近日,董迎雯女士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董迎雯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今担任南大环境董事,自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工程师)。秦某某系董迎雯配偶。
秦某某控制并操作本人账户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买入 100 股“南大环境”后,
当日又卖出 200 股“南大环境”。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卖出“南大环境”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期间,秦某某多次买卖“南大环境”,累计买入 14,800 股,成交金额
1,837,019 元,累计卖出 16,200 股,成交金额 2,030,512 元。截止 2020 年 10 月
28 日,秦某某已将持有的“南大环境”全部卖出,并将所得收益 5,990 元上交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有南大环境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董迎雯作为南大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配偶秦某某买入“南大环境”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南大环境”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导致董迎雯违反了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董迎雯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二、对公司的影响
1. 董迎雯女士为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秦红卫先生短线交易行为,不涉及公司资金的使用,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董迎雯女士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影响。
2. 董迎雯女士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 公司将以此为诫,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