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4 证券简称:南大环境 公告编号:2020-015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环保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生物医药谷的房产变更为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大学科学楼。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02 号)文件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71.7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60,520,000.00 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5,145,710.2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5,374,289.72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已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出具天衡验字(2020)
00096 号《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募集资金投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备案文件 环评批复/备案
资项目 额(万元) 金(万元)
1 环境服务能 33,394.67 33,394.67 鼓发改备 201932010600000395
力提升项目 [2019]49号
2 环保技术研 5,856.10 5,856.10 宁新区管审备 宁新区管审环表复
发中心项目 [2019]77号 [2019]58号
本地化服务 宁新区管审备
3 平台建设项 3,249.23 3,249.23 [2019]99号 -
目
4 补充流动资 15,000.00 15,000.00 - -
金项目
合 计 57,500.00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
为满足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求,充分发挥公司内部资源的整合优势, 进一步提高产学研合作效率,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环保技术研发中 心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生物医药谷的房产变更为南京市鼓楼区南 京大学科学楼。
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大学科学楼的产权归属于南京大学,南京大学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公司将与实际控制人南京大 学在房产租赁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根据周 边租赁价格为依据,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南 京大学签订房屋租赁等协议。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求,充分发挥公司内部资源的整合优势,进一步提高产学研合作效率,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环保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生物医药谷的房产变更为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大学科学楼。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公司将与实际控制人南京大学在房产租赁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南京大学签订房屋租赁等协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产学研合作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产学研合作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关于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