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2-004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0号)同意注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卡倍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79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7,9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含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162.2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123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卡倍亿、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卡倍亿”)和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卡倍亿”)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近日,卡倍亿、上海卡倍亿、本溪卡倍亿、民生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海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
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中国银行股份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
1 有限公司宁海 372780511515 417.78 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新能
支行 源汽车线缆生产线建设项目
上海银行股份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
2 有限公司市南 03004732347 12,040.35 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
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 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线建设
3 有限公司宁波 561006258013000065052 14,762.22 项目
宁海支行
合 计 27,220.35 /
备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162.22 万元,与上表中募集专户合计金额
27,220.35万元,相差58.13万元,主要原因为:1、上海卡倍亿募集专户支付出去项目进度款和设备款359.66万元;2、公司前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以及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417.78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卡倍亿、上海卡倍亿、本溪卡倍亿以下统称为“甲方”,上述三家银行统称
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肖兵、金仁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