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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9

卡倍亿: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1-039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14:3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汶溪周工业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林光耀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7,15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30,000 股的 67.2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14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230,000 股的 67.25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55,230,000 股的 0.0101%。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30,000 股的 0.01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230,0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230,000 股的 0.0101%。

  (三)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86%;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86%;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0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86%;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86%;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86%;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9.9863%;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86%;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86%;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86%;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86%;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86%;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7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骆静雯、金晶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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