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29
第二节 监事会......29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35
第二节 公告......3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三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39
第十四章 附则...... 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铜陵蓝盾光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49467004。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97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LANDUN PHOTOELECTR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邮编:244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86.99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一流的管理、技术、服务和信誉为后盾,树立企业品牌,创造较好效益,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精密仪器及设备、雷达用装备及零配件、警用电子设备、检测设备、交通电子产品及交通管理系统、软件产品及环境与交通监控系统集成项目、电源、变压器及电子元器件生产、制造、设施运营、维护、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建筑安装及施工,汽车销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认购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集中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4,625.40 万股,各发起人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铜陵永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476.50 53.54
2 铜陵人和投资有限公司 1,706.77 36.90
3 铜陵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130.00 2.81
4 刘文清 58.50 1.26
5 魏庆农 40.30 0.87
6 刘建国 37.70 0.82
7 王亚平 24.70 0.53
8 王容川 22.10 0.48
9 周莉 19.50 0.42
10 陆亦怀 18.20 0.39
11 丁苑林 15.60 0.34
12 丁雅 13.00 0.28
13 王锋平 10.40 0.22
14 张长秀 9.88 0.21
15 谢品华 7.80 0.17
16 刘世胜 6.50 0.14
17 黄书华 6.50 0.14
18 陈明 5.85 0.13
19 江庆五 5.20 0.11
20 宋炳超 5.20 0.11
21 文公皊 2.60 0.06
22 江海河 1.30 0.03
23 王晓光 1.30 0.03
- - 合 计 4,625.4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186.99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