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2 证券简称:蓝盾光电 公告编号:2022-067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修订
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序号
条目 内容 条目 内容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二条 公司由原铜陵蓝盾光电子有限 第二条 公司由原铜陵蓝盾光电子有限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铜陵市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铜陵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序号
条目 内容 条目 内容
913407007349467004。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经中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2 第三条 行人民币普通股 3,297 万股,于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97 万
所创业板上市。 股,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
路电子工业区。 路电子工业区,邮编:244000。
4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 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5 (新增条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款, 后续编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号顺延) 条件。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7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序号
条目 内容 条目 内容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年内不得转让。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8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股份。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 5%以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