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周亚娜、吕虹、周考文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