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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0

蓝盾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62    证券简称:蓝盾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6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6 号)同意注册,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9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3.9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119,331,5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6,951,365.53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51 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徽商银行铜陵北京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及监测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安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光环境”)增资,由安光环境作为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要分批出资,以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的目的;并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安光环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1 年 5 月 7 日账户余额情况
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元)    用途

安徽安光  中国光大银                                    研发中心及
环境科技  行股份有限  57000188000041596 70,000,000.00  监测仪器生
有限公司  公司合肥分                                    产基地建设
              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丁方”)与安光环境(以下称“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称“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57000188000041596,截至 2021 年 5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7000
万元,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及监测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宗云、石天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及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安徽安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05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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