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0 证券简称:锋尚文化 公告编号:2024-009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2 、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均含
本数)。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65.49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
股份数量约为 1,526,95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11%;按回购金额下限 5,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 65.49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63,475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6%,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回购期间尚无增减持公司
股份的计划,后续如有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相关风险提示:
(1)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5)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
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结合公司近期股价走势,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65.49 元/股(含 65.49 元/股),此价格上限未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均含本数)。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65.49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26,95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11%;按回购金额下限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65.49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63,475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6%,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股份数量。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1、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上限人民币 1 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49 元/
股(含 65.49 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额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26,9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约 1.11%。假设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以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
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有限售股 87,524,339 63.81% 89,051,289 64.92%
份
无限售股 49,643,409 36.19% 48,116,459 35.08%
份
总股本 137,167,748 100.00% 137,167,748 100.00%
按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49
元/股(含 65.49 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额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63,47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约 0.56%。假设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全部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以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
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 份 类 回购前 回购后
别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有限售股 87,524,339 63.81% 88,287,814 64.36%
份
无限售股 49,643,409 36.19% 48,879,934 35.64%
份
总股本 137,167,748 100.00% 137,167,748 100%
若上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
股、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人民币 3,897,468,472.67 元、净资产
人民币 3,221,078,963.77 元、流动资产人民币 3,536,479,813.88 元、负债总额人民币648,217,922.85元,合并口径下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729,958,729.92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2,308,188,549.30 元,资产负债率 16.63%。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1 亿元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57% 、3.10% 、2.83%;上市公司拥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人民币 1 亿元。
上市公司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2020 年末至 2022 年
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1.25%、16.61%和 16.25%,上市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较强。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且具体回购价格和数量由上市公司根据回购方案设定的条件自行安排,具有一定弹性。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目前较低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考虑,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人民币 1 亿元是可行的,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向市场传递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看好上市公司内在价
值的信号,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价和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按照回购数量约 1,526,950 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