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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2

锋尚文化: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60            证券简称:锋尚文化          公告编号:2022-035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公司中标长安乐剧院驻场秀演项目。

    近日,公司与西安港文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方”)就上述中标项目签订了《长安乐剧院驻场秀演项目委托策划编创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概况

    1、公司名称:西安港文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B0J7QG66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余婷

    5、成立日期:2020-07-28

    6、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7、注册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9号A座1404室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体育赛事策划;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咨询策划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体育竞赛组织;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西安港文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控制的全资公司。


    10、关联关系说明:西安港文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

    11、业务往来说明: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内公司与西安港文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

    12、履约能力分析:西安港文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 、合同签署概况

    1、项目名称:长安乐剧院驻场秀演项目(以实际首演名称为准)

    2、项目地点:西安市

    3、项目编号:RQDL-2022-043

    4、项目内容:总承制长安乐剧院驻场秀演项目的概念方案创意,灯光、音响、舞美及特效设计服务,音乐、多媒体创作工作,服装、道具、化妆创作等演艺相关技术服务。

    5、项目概况:对项目表演形式进行整体设计,对舞美、多媒体视频内容、音乐进行创作及编排最终形成项目创作作品。包括项目整体方案的创意设计,前期设计研发,特殊设备研发,灯光、音响、舞美及特效设计,多媒体视频、音乐创作,服装道具化妆等演艺相关创作、组建主创团队及总导演的编创服务,提供技术服务工作。

    6、合同价格:根据双方确定,暂定总金额人民币11,2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万元整)

    7、支付方式

    首付款: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方向公司支付协议暂定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33,6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万元整);

    第二笔款项于公司提交策划方案后,项目方向公司支付协议暂定总金额的30%,即¥33,6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万元整);

    第三笔款:演员开始进入排练场地前十个工作日内,项目方向公司支付至经项目方审定后的协议结算总价款的70%;

    第四笔款:首演前10个工作日完成支付,项目方向公司支付至经项目方审定后的协议结算总价款的90%。

    第五笔款:首演结束并服务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方向公司支付至经项目方审定后的协议结算总价款的100%。

    公司应于项目方每次支付费用前向项目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延迟提供发票,项目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8、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

    9、工程质量要求:设备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演出项目主创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演出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型演出的质量标准。
    10、总工期:376天(暂估,最终以实际完成期限为限)

    11、违约责任:

    1)若公司未按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期限完成约定工作,向项目方交付成果验收的,每逾期一日,应向项目方支付协议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项目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协议总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但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批延误,造成公司延期提交成果的,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2)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擅自停止协议及其附件项下的工作或违反协议第3.2.8条约定的,公司须按协议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项目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项目方损失的,项目方有权继续向公司追偿。

    3)公司违反协议,将项目或项目所涉的知识产权授予其他第三方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用于任何目的的使用、传播、改编或其他用途的(项目宣传除外),须按协议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项目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项目方损失的,项目方有权继续向公司追偿。

    4) 若项目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公司项目设计制作所需的有关图片和文字(如
需要)等资料,由此造成公司未按时完成设计制作的,公司不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5)项目方未按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金额、期限向公司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公司支付协议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经公司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项目方承担协议总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6)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任一方擅自解除协议的,须按协议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就产生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本项目合同签订并顺利实施后,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同时该项目将为公司后续项目的开拓和合作提供更多的经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项目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已就相关义务、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最终用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

    1、《长安乐驻场秀项目委托编创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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