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女士,孙天松女士现任公司董事长,属于公司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参与激励有利于调动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确定 2024 年 5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13.0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