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8 证券简称:科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3-075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7 号)核准,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科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063.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3.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893.10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5,274.9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618.15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10029 号《验资报告》对以
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1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73.8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6.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00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09.76 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590.23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10099 号《验资报
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需要,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以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科拓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科拓”)与一 创投行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巨海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3年9月27日账户余额情况 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募投项目 备注
(万元)
1 科拓生物 渤海银行股份有 2076841441000138 0.00
限公司天津分行 首次公开
招商银行股份有 食品板块研 发行股票
2 内蒙科拓 限公司呼和浩特 471902740210601 0.00 发生产基地
巨海城支行 项目
渤海银行股份有 向特定对
3 科拓生物 限公司天津分行 2076841441000253 0.00 象发行股
票
合计 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作为乙方,一创投行作为丙 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毅、李兴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全资子公司内蒙科拓作为甲方一、公司作为甲方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巨海城支行作为乙方,一创投行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毅、李兴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食品板块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食品板块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特此公告。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