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8 证券简称:科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5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公司聘请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负责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一创投行承接。因此,公司与瑞信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63.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3.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893.10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618.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
付的保荐承销费(含税)后的余额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以
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出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与一创投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怀柔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
支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科拓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科拓”)、
内蒙古科拓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拓微生态”)与一创投行以
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
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募投项目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 限公司北京雁栖经济 0200283019200050929 4,139.27 食品板块研
开发区支行 发生产基地
2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77060122000174074 8,578.37 项目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望京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微生态制剂
3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1101040160001236230 4,643.25 生产基地项
目
内蒙古科拓生物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5100027901300014241 食品板块研
4 限公司 司呼和浩特乌兰支行 0 2,079.75 发生产基地
项目
内蒙古科拓微生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微生态制剂
5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 471901916610701 9,627.86 生产基地项
支行 目
合计 29,068.50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怀柔支行辖内营业网点;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辖属支行;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辖属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分别作为乙方,一创投行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毅、李兴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全资子公司内蒙科拓、科拓微生态称为甲方一、公司称为甲方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作为乙方,一创投行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毅、李兴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食品板块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微生态制剂生产基地项目)》;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食品板块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微生态制剂生产基地项目)》。
特此公告。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