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 公司除现金管理外,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委托理财,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品种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也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证券部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经办。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审核与信息披露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合同前应会同公司法务部和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由财务管理部具体运行人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财期限,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管理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理财业务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委托理财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