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4-030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7日,公司通过内部 OA管理平台
“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5.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6.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8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43,801,0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5月16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结合《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P=19.35元/股-0.06元/股=19.29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作废、归属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预留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