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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56 深市 科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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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科思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56  证券简称:科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 5月 18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方式                          投票时间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19 号九龙湖国际
 企业总部园 B4 栋 1 楼青创学院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旭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杨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 75,09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数 69,56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2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数 5,53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0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2,03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数 2,00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数 3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09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3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1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09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3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1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9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3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1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09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3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1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6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2%;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550%;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9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3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1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16%;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210%;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7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11%;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
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01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9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和吴永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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