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实际,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 项;
资助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易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供财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务资助的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九)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外提供担保。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 得对外提供担保。
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保;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公司关联 10%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民币;
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章程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对外担保的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对外担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保的其他情形。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七)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股东大会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