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8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
章程》,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
制。 票制,但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本情况。 基本情况。
1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司独立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 举,分开投票。
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其可投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
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 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其可投
人数的乘积数,其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
集中行使表决权,得票多者当选。 人数的乘积数,其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 集中行使表决权,得票多者当选。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
表决权,其可投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
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其可以分散 的表决权,其可投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得票多者 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其可以
当选。 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得票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多者当选。
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 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
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 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
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
(五)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 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表决权。
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 (五)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
监事的人数。 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应在收到董事书面辞职报告后两日内披露有关 会应在收到董事书面辞职报告后两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
2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人士,在改选 出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 和本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就任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3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2 名。 1 名,副董事长 2 名。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4 知可选择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时限为:会 通知可选择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时限为:
议召开前 3 日应将通知送达各董事。 会议召开前 3 日应将通知送达各董事,紧急情况
下,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
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公司董事会设 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公司董事会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5 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员由不 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员由
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是会计专业人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是会计专
士;战略委员会的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也可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战略委员会的独立董事
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至少一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
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紧急情况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
6 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紧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通过。 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豁免前
述通知时限。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作出决议,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股东出资比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股东出资比
例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例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连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