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3-034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注销部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运营管理效率,公司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固废低碳关键技术及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管理研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写:2023-010)。
近日公司与浦发银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将存放在华夏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蛇口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华夏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蛇口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8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9.9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7,00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9,143,378.5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864,621.47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80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110529 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规范了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截至 2023 年 4 月 3 日(以下简称“截至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
下:
单位:元
序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截至日余额
号
华夏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深 固废低碳关键技术
1 圳蛇口支行 10886000000079605 及产业数字化转型 52,785,890.28
升级管理研究
合计 52,785,890.28
同日,公司完成华夏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蛇口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
续,上述账户注销后,公司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
时终止。
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全部转至公司在浦发银行开设的
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固废低碳关键技术
1 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79030078801800001783 及产业数字化转型 52,498,822.17
升级管理研究
合计 52,498,822.1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中原证券、浦发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9030078801800001783,截至 2023 年 4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52785890.28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固废低碳关键技术及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管理研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战晓峰、秦洪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9、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