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2-052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 0902民初 623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维固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恩菲城市固废(孝感)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湖北维固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通过湖北移动微法院网上公开开庭审理。
二、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维
固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90166.7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90166.7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北维固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0970 元,由原告湖北维固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8916 元,
被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54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一审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 0902 民初 6233
号)。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