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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关于部分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中兰环保:关于部分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2-046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辞职

        及聘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部分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罗晓娣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根据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的相关管理要求,罗晓娣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罗晓娣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罗晓娣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罗晓娣女士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罗晓娣女士原定任期届满之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截至本公告日,其未持
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罗晓娣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王永贵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王永贵先生因个人职业规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王永贵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永贵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做好交接,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工作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王永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 万股,其原定任期届满之
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王永贵先生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
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王永贵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开拓进取,在推动公司 IPO
工作、规范运作与治理水平提升、维护投资者关系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朱华军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朱华军先生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因朱华军先生尚未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暂由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待其正式取得董事会秘书证书后,聘任正式生效。

    四、董事会秘书朱华军(代行)联系方式

    电话:0755-26695276

    传真:0755-26670319

    邮箱:gadzqb@gad.net.cn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

    邮编:518067

    特此公告。

    附件:朱华军简历。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
附件:

    朱华军,男,197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中共党员,中级会计师职称。1994 年 8 月至 2010 年 6 月,在浙江省磐安县地税
局工作;2010 年 6 月至 2016 年 10 月,先后担任磐安县财政局科长、磐安县财
政局党组成员兼磐安县地税局金磐开发区分局局长;2016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
月,担任浙江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务负责人;2022 年 1 月至今,担任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朱华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孔熊君、葛芳夫妇具有亲属关系,系葛芳女士妹妹之配偶。除上述关系外,朱华军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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