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特别决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说明
因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同意公司对经营范围相关内容进行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胶表面处理;电子元器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普通玻璃容器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胶表面处理;电子元器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普通玻璃容器制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次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财务负责人。 人(本章程所指财务负责人即为公司财务总
监)。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 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胶表面处理;电子 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胶表面处理;电子元 元器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模具制造; 器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 模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金属包装容器 售;专业设计服务;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 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 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普通玻璃容器制 普通玻璃容器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 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 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 (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售;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贸 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 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进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许可证件为准)。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担
的担保事项; 保事项;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事项和奖惩事项;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提
(十六)决定向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 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股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推荐、委派或更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发展、薪酬与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考核、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会的运作。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大会审议。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