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7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关规定,由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得 营 业 执 照 , 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600146150140Y。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91330600146150140Y。
市后,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胶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
表面处理;电子元器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 及容器制造;塑胶表面处理;电子元器件制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金属 造;家用电器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 专业设计服务;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销售;普通玻璃容器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 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普通玻璃容器制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 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进 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印刷;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质的证券。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质的证券。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讼。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
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
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
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报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
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
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
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拟处分决定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
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
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
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
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
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
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
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
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